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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规范煤炭资源勘查秩序。坚决禁止为无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煤炭地质勘查服务。对整合区域的井田实施地质勘查,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凡对私开矿、政府责令关闭煤矿提供地质勘查服务和相关资料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主动参与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各市、县和各煤炭企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煤炭地质系统的专业技术优势,建立制度性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科学评估、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加强各市、县安全隐患的排查评估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与省煤炭地质系统的业务交流和技术合作,积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炭资源开采区的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环境地质灾害预警与评估、地质环境预警、超层越界开采勘查鉴定、矿山水文地质与地下水资源情况评估、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矿区地质环境问题排查治理工作。包括矿井、矿区选址、生产过程中的灾害预防,以及采空区水患、地表塌陷和煤矸石堆放等等。要积极协助煤炭企业进行科学监测预警,按风险等级和轻重缓急制订治理方案,加快整治。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隐患治理,当地政府或企业确有困难的,煤炭地质系统要组织专家帮助进行项目论证。要统筹兼顾,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认真做好开采区及采空区水患排查工作,杜绝煤矿突水事故对泉域水质、水环境的破坏。
  (三)各市、县和各煤炭企业要加强对地面沉陷等安全隐患的监测。要利用煤炭地质系统先进的物测技术、定位技术和检测技术,逐步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特别危险的安全隐患要努力实施全程监控。
  四、努力为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帮助煤炭地质勘查队伍改善野外工作条件,尽力为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正常施工作业提供便利。
  (一)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解决临时占用土地、林地和零星树木砍伐等问题时,所在县主管部门尽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质勘查单位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均应在本项目办理手续的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委托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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