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中型煤炭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省煤炭产能的不断加大,煤矿生产的勘界纠纷、矿井突水、瓦斯治理以及环境灾害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是我省煤炭生产长期面临的突出问题,更是加强全省煤炭地质工作的迫切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突出煤炭地质工作的先行性、基础性,加快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炭地质勘查、环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形成统筹兼顾、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煤矿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服务工作力度
各市、县和各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与省煤炭地质系统建立联动关系,尽快完善全省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省煤炭地质系统要加快建立应急救助服务体系,在技术人才、资料信息、装备设施和组织动员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培养一支高技术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二、积极服务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要按照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要求,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着力构建绿色能源通道,做好资源整合、企业重组的技术评价工作。煤炭地质系统要充分发挥其技术、人才、装备、地质资料和科研优势,积极主动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技术评价工作。
(一)为矿井设置提供技术支持。要为整合矿井、大矿兼并重组矿井的勘查提供精准、可靠的地质依据。为煤炭企业矿井建设和地方人民政府资源开发、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二)对煤炭资源储量提出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资源整合矿井保有的煤炭资源储量,是评估采矿权价款的关键依据,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下,通过实施勘查评估,向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煤炭资源面积、煤炭资源储量、下组煤整体开发情况等真实可靠的检测评估报告。凡出现虚假报告的,检测单位要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