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机械制造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 省、市、县三级联合分类整治
省、市联合检查组对全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省、市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合检查组,对各县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合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合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联合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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