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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对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企业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在机械制造等行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是否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机械制造等行业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在机械制造等行业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齐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机械制造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机械制造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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