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企业上市的公文办理程序。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规范有序、从快从简的原则,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有关公文事项。
(一)企业境内上市公文办理程序。市政府对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批办后,市发改委负责核查拟上市企业提报的材料和征求企业注册地的区市政府意见,市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由市政府国资委会签。
(二)企业境外上市公文办理程序。企业拟境外上市的,由拟上市企业注册地的区市政府向市政府上报企业境外上市的请示,经市发改委核查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市政府予以批复或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具意见;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由市政府国资委会签。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发改委予以退回。
(三)确认事项公文办理程序。对因企业上市需市政府出具确认文件的事项,由拟上市企业注册地的区市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申请确认事项的请示,经市发改委核查并符相关要求后,市政府予以批复确认;对不予确认的,由市发改委予以退回。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确认事项的,由市政府国资委会签。
五、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市发改委会同青岛证监局负责协调指导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区市政府负责上市公司重组,特别是绩差类、风险类上市公司重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发改委、青岛证监局负责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
六、加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对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管,对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实行统一登记托管,涉及国有股权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办理。
七、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市发改委会同青岛证监局、市国资委研究拟定上市公司发展的整体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青岛证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八、组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加快推进产权市场、期货市场、基金市场等资本市场体系改革和发展工作,协调指导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九、做好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青岛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青发改资本〔2008〕360号),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职责,各有关部门根据联席会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