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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的意见

  4.优化服务产品结构,培育一批知名服务品牌,创建“济南服务”城市品牌。到2012年,力争培育形成100个省级以上知名服务品牌(商标)。
  三、重点服务业载体培育办法
  (一)重点服务业城区培育办法。我市列入省重点服务业城区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历城区和章丘市同时作为市级重点服务业城区。全市安排服务业总体发展布局时,将优先考虑重点服务业城区的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将优先推荐重点服务业城区项目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优先推荐重点服务业城区项目列为国家、省重点服务业项目。各重点城区要创新发展思路,围绕服务业发展,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意见,建立发展引导资金,大胆探索符合当地实际、体现自身特点的发展路子,努力扩大总量规模,提升发展层次,加快发展速度,提高服务业所占比重,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市服务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重点服务业园区培育办法。重点服务业园区主要包括金融商务区、软件产业园、现代物流园、旅游休闲区、科技创业园、商贸流通区、商务服务园、会展博览园、中介服务集聚区和创意产业园等形态。重点园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组织提报,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编制园区发展规划,优化结构布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重点服务业园区可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园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7〕2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园区内的项目和企业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重点园区内的服务业项目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项目容积率。
  (三)重点服务业企业培育办法。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上交市、县级税收100万元以上,产业层次高、吸纳就业多、行业代表性强、成长前景好的服务业企业原则上可申报市级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组织提报,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重点企业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优先推荐重点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相关标准的,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规定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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