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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辽卫传〔2009〕24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推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省卫生厅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依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62号);
  2、《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10号);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12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传〔2009〕10号);
  5、《关于全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一阶段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卫传〔2009〕12号)。
  二、督导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对贯彻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和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的落实措施;与动监、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组织开展人禽流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症状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的筛查、报告、监测以及院内感染控制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相关应急准备情况。
  3、医疗机构预检分诊设置和流程;人禽流感诊断标准掌握情况;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及旬报、人禽流感等症状监测情况;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情况;卫生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情况。
  4、各地对活禽市场监管情况;餐饮单位购进禽类的索证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5、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内容按照辽卫传〔2009〕12号文件进行。
  三、督导方式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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