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2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规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身3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新建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淄价字[2007]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开工建设许可、监督等环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8]4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