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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鲁价发电〔2009〕9号)


各市物价局:
  2008年我省对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后,各市陆续开始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为指导各地做好规范调整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各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国家项目规范对接。尚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市,要按照国家项目规范的要求,立足当地实际,明确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范围和服务内容,尽快将现行价格项目与国家项目规范进行对接,制定规范当地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争取于2009年规范调整完毕。
  二、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工作。各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规范调整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新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从严审核,现行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价格偏低确需调整的,调整幅度不宜过大,方案的出台要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规范调整方案要报经市政府同意,向省物价局、卫生厅汇报后实施。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宣传和引导。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握好宣传口径,取得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确保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加强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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