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土房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
3.规划、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耒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停气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房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二十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并由同级党委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经通报批讦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二十七)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租用、承包等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村党支部、村干部、经济社干部出租、转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接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并对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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