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二十三)国土房管部门对下级党委、政府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对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或重大的案件,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二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党委、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诚勉谈话:
1.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房管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末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4.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查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相关费料的。
5.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6.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7.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8.国土房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二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对下一圾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党委、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经诚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