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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十三)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并且不能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指导下,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各区(县级市)政府对辖区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十四)各级国土房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应当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十五)建设部门应在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十六)规划部门应在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规划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等处理。

  (十七)城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有违法用地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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