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级市)、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广州行政区范围内的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的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关于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市、区(县级市)、镇(街)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合同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行动,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四、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五)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
(六)国土房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七)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者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九)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公安机关负责国土房管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十二)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五、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备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