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穗办〔2009〕1号 2009年1月24日)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有效遏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和《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实施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及其主体
本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政府与镇(街)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房管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纪检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