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9〕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性建筑、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管理,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级市政府全面统筹,各镇、街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考核制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从机构和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各区、县级市政府应组织安全监管、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和属下镇、街定期召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全面动态地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管理情况。各区、县级市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镇、街等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
(二)各镇、街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控监管情况。各镇、街具体负责日常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选用设计通用图或协助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有偿设计服务;巡查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超出用地红线和规划批准的规模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报告区、县级市政府,区、县级市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房管和城管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行为。
二、严格开工条件,规范管理程序
(一)基建程序。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国土等有关要求,取得相应许可,在办理开工备案证明时提交相关资料。
(二)开工备案。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备案手续,领取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取得工程开工备案证明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属地城管分局办理工程施工标志牌,在工地围墙的显著位置悬挂至规划验收完成。
(三)工程设计。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宅设计),或直接采用市、区、县级市建设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地基及基础没有通用设计图纸的,应聘请专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绘制施工图;农民自建房四向立面外凸不应超出用地红线,其建筑高度、布局、层数等不应超过规划部门审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