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
(青安委〔2009〕5号)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青海煤监局、青藏铁路公司、省经委、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
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青政办〔2004〕6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上年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现将分解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2009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预防较大、重大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
(四)对本部门(系统、行业)范围内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企业)、设施和场所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季度对上述单位(企业)、设施和场所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本部门(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实施。
(六)认真做好本部门(系统、行业)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锻炼队伍,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处置和救援能力。
(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督促检查本部门(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一)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综合监督、协调、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5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