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考评期期末奖励,以考评分值计算,实施细则由县(区)农业信息服务机构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信息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深入了解村民生产生活情况,编写上传并被采纳的产、销、供、求信息超过规定数量,或者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热情为农村组织和村民提供网络信息查询服务,超过规定数量要求,或者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深入了解群众的信息需求,及时发布规定数量的农村热点信息,受到村民好评,或者取得明显收效的;
(四)爱护站内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正确掌握操作方法,在三个月内未出现任何技术故障的;
(五)积极为本市农村信息站参建企业服务,发展农民手机短信定制用户的;
(六)在农村信息服务中取得其他优异成绩的。
第五章 报酬计算
第十六条 农村信息员工资性补贴按照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信息员工资性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奖金两部分,其中基础补贴每人月平均200元,奖金每人月平均60元。完成第二章第六条所列各项工作任务者,发给全额月平均基础补贴;未完成者按考评分值多少予以扣减;具备第四章第十五条所列条款之一者,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十八条 农村信息员基础补贴发放计算方法:个人月基础补贴发放数额(元)=当月按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考评分值数×2
第十九条 农村信息员奖金发放计算方法:个人月奖金发放数额(元)=当月按第四章第十五条相应条款考评分值数×奖金系数;奖金系数=(当月奖金总数+当月基础补贴余额)÷当月奖励分值总数
第二十条 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依据第五章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之规定制作工资性补贴发放表,经同级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在本期考评工作结束后7日内,将工资发放表及综合考评表抄送市级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