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全市统一考评内容及分值,结合当地农事季节、形势任务、农村信息员整体业务水平等情况,及时规定和调整农村信息员岗位工作量化任务指标,幷设置相应细化分值。
第八条 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量化考评指标及分值设置,应于考评期初以表格形式及时下发农村信息员个人。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九条 绩效考评采取日常监测、现场抽查与期末总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监测量化统计与期中现场抽查结果为主,期末总结评价为辅,必要时可采取召开村民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全面掌握农村信息员工作情况。
第十条 绩效考评工作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应于考评期末7日前向主管领导报告考评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并通知所属农村信息员。
(二)农村信息员根据通知要求,对个人考评期内信息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回顾,上报工作小结。
(三)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网络监测、现场抽查、群众评议结果和个人工作小结,对农村信息员在考评期内的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以分值形式计算考评结果,逐人填写考评表,归入个人档案。
(四) 由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制作综合考评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所属农村信息员公示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农村信息员若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考评结果公示后5日内书面申请考评机构复议,考评机构应及时复议,并于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告知复议结果。申请复议者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复查,并及时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县(区)农业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本期考评工作全部文件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农村信息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应结合期末绩效考评予以奖励。考评期期末奖励以通报嘉奖和发放奖金形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