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9〕81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2009年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仍按《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渝办发[2008]23号)继续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承保机构
全市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牵头负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共保公司。其中,渝北、合川、黔江、忠县、涪陵、荣昌等六个农业保险试点区县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安诚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
三、政策标准
目标任务: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经营业主的能繁母猪为投保重点,要发挥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做到“应保尽保”。
保险金额: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600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800元/头。
保费标准:保费率为6%,保费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保险费36元/头,良种母猪 48元/头。
保险责任:参保能繁母猪因疾病死亡由承保机构负责赔付。对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扑杀的,承保机构在对投保业主进行赔付时,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部分。
四、财政支持
保费分担:在保费中,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承担6元/头,养殖户(场)承担8元/头,其余由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农工商集团自养能繁母猪的保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