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
(浙交〔2009〕50号)
各市交通局(委)、公安局,义乌市交通局、公安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即限制速度),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地通行高速公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决定对我省已运行高速公路标志速度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有关标准
(一)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DB33/704 -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速公路一般路段可分车型调整标志速度
1.高速公路设计速度达到120km/h的,小客车标志速度为120km/h,其它车辆标志速度为100km/h。同向4车道高速公路最右侧车道的标志速度可设置为80km/h。
2.高速公路设计速度未达到120km/h的,可按运行速度的85%确定标志速度,调整后的标志速度应符合《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有关标准,并由具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对实际运行状况和公路交通条件进行安全性技术评价,通过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省交通厅批准。
(三)高速公路特殊路段标志速度的确定
1.高速公路通视隧道的标志速度宜与主线一致,其它隧道的标志速度应根据照明条件和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2.枢纽、互通和服务区匝道按照该路段的设计速度设置相应的限速标志。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阶段(3月15日-4月30日)。各市交通局(委)、公安局要组织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队,以及相关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设置情况进行联合排查和梳理,提出调整设置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5月1日-6月30日)。各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队按照确定的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调整限速标志。
(三)验收阶段(7月1日-8月30日)。各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队会同有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联合对限速标志调整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将组织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