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三)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送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
  五、年检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未换证,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对未参加2007年度检查或2007年度检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报送2008年年度检查材料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限期整改或自查整改的材料,未报送整改材料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十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市民政局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市民政局对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附: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