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8年7月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年度工作报告摘要》或登陆合肥市民政局网站(http:// smzj.hefei.gov.cn)下载。
  (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接受年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