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现将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8年7月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三)《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根据《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六)建立党组织情况;
(七)党政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情况。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各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登记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或登陆合肥市民政局网站(http:// smzj.hefei.gov.cn)下载。
(二)各社会团体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接受年检。
(三)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社团送检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
五、年检标准。
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