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
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
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
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
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七条 省建设厅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对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
2、所监督项目(抽查2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及规范标准情况;
3、符合监督机构条件的情况;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5、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九条 对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
2、所监督项目(抽查1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情况;
3、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4、符合监督人员条件情况;
5、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条 省建设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建设厅将通报考核结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监督人员数量、设施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2、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