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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

  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

  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

  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

  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七条 省建设厅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对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

  2、所监督项目(抽查2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及规范标准情况;

  3、符合监督机构条件的情况;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5、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九条 对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

  2、所监督项目(抽查1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情况;

  3、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4、符合监督人员条件情况;

  5、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条 省建设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建设厅将通报考核结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监督人员数量、设施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2、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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