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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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