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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7.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七)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地要结合创业工作实际需要,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要按照创业培训课程(SYB“创办你的企业”)组织创业培训,并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教材,采用案例教学、成功创业人员现身说法和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将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课程纳入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教学计划,按照创业培训(SYB)规范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培训合格的,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各地要选择具有培训资质、培训质量好、有信誉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任务。重点选择普通高校和职业学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职业培训中心、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大型企业办的培训中心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县(市、区)确定一个创业定点培训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对不具备创业培训条件的县(市、区),可由地、州、市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  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各地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各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审核、专家论证等服务。
  (八)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吸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的教师和创业成功人士充实师资队伍,提倡“只求所用、不求所有”,广纳社会贤才、一技之长、能工巧匠,充实加强创业指导师队伍。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师资水平。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九)建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创业人员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建设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进入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创业。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设立各类大中专院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一条街、返乡农民工创业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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