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1.放宽注册登记要求。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
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创业人员安排一定的创业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5.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清理并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创业人员参加各种协会、学会及社团组织,严禁以年审为由强迫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交纳各种会费,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人员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人员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六)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扶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创业人员创业。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