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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大力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我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推动创业促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分配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拓展就业渠道,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以创业推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倡导“全民创业”,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坚定不移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大力倡导全民创业,拓展就业渠道,为社会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创业作为促就业的抓手,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新格局。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优势,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第三产业各领域创业发展。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等人员创业。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重视少数民族及女大学毕业生创业。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实施创业计划,全区力争从2009年起至2013年5年间每年扶持3万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12万人就业,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逐步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制、机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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