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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特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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