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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发电厂申请减免排污费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发电厂申请减免排污费请示的批复
(2009年2月27日 川财建[2009]23号)


巴蜀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发电厂:

  你公司上报的《四川巴蜀江油发电厂关于减免排污费请示》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批复如下:

  “5.12”特大地震及系列余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巴蜀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发电厂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了减免排污费的报告,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人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认为:该厂符合减免条件,在灾后恢复生产后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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