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来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对属于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二、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其向再化企业提供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解化企业使用政府产权的房产,自进入孵化器之日起2年内租金减半。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来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四、对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