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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来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对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二、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其向再化企业提供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解化企业使用政府产权的房产,自进入孵化器之日起2年内租金减半。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来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四、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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