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千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开级,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开发人员为主休,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在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二、国家及省级大学科技园、中俄科技园进驻企业,可以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函[2003]44 号)的有关规定。
三、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四、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
五、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除外)。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