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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3.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4.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审查时限
  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大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五、审查收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照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苏财综字〔2006〕2号)文件及苏州市物价局(苏价房地字〔2005〕131号)文件执行。
  六、相关要求
  1.凡列入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2.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本市有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视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我局同意备案后,可临时聘请外地具备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参与审查。聘请省外审查机构的,须报省建设厅同意备案。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力度,制定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全部到位。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停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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