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普查质量
要做好文物登记工作。凡是符合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应予以登记,防止遗漏。认真开展田野工作。田野调查条件艰苦、环境恶劣,普查队员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认真、细致地进行田野调查。普查队、普查组要保证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段盖率,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准确填报普查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科学、完整、真实。要建立旋全质量控制体系。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织质量审核验收,并就普查质量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
五、保证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吉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物局),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认真填报和管理普查资料
凡在省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甚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八、着力解决新发现文物的保护
对于各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进展,及时认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
文物保护法》,采取保护措施,纳入保护体系,巩固好普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