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函[2009]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按照《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重要性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琉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明确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 6015 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墓木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科学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保证普查时间
根据国务院安排的普查时间,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我省已完成第一阶段普查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市(州)为基本单元,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设备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