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为50年,已经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项目,开发利用年限自项目建成投产发电之日算起。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开发利用年限自获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之日算起。
第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签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开始一次性足额缴纳剩余年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领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企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与该企业签订缴纳合同后,按资金增值的原则分期缴纳,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方案
| 分 期
| 年 限
| 每年缴纳出让金
|
一
| 一次性缴纳
| 2009年11月1日前
| 应缴出让金总额
|
二
| 5
年
| 2008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
| 应缴出让金总
额×(1+5‰)÷5
|
三
| 10年
| 2008年11月1日至201
8年11月1日
| 应缴出让金总额×(1+10‰)÷10
|
四
| 20年
| 2008年11月1日至2028年11月1日
| 应缴出让金总额×(1+15‰)÷20
|
五
| 30年
| 2008年11月1日至2038年11月1日
| 应缴出让金总额×(1+20‰)÷30
|
六
| 40年
| 2008年11月1日至2048年11月1日
| 应缴出让金总额×(1+25‰)÷40
|
七
| 50年
| 2008年11月1日
至2058年11月1日
| 应缴出让金总额×(1+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