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审计厅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省公安厅: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等国家六部委的统一部署,现就清理规范我省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及时会同同级交通、监察、纠风、审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凡地方出台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清理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二、对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等我省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现行收费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行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规定,为加强对临时入境机动车和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管理,按照涉外对等原则,同意省内各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在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5元/证;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证。同时,取消《临时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四、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越权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各级财政、价格、监察、纠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或非法设立的收费项目。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畅通举报渠道,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乱收费的举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交通和车辆收费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应于3月2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及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
附件:浙江省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浙江省审计厅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