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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法定责任。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建立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经济补偿机制,合理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适当增加现代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农业龙头企业畜牧场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权能一致、权益相当。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落实留用地政策,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必须经过公开规范方式依法转让取得。坚决贯彻一户一宅基地政策,加快农户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和发证,研究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流转行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治力度,鼓励建设农民公寓,促进农村土地利用合理布局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旧村庄整治、危房和泥砖住房改造、灾后重建等调整节约出来的原宅基地及其他土地,要按照城乡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重新安排使用。
  (三)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肇发〔2008〕26号),总结推广四会市林改做法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扎实有序开展林改工作,确保2010年全市完成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依法勘界登记并经村民集体多数同意,可对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采用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集体经营的山林,均股均利改革后可采用公开招标、租贷、转让、抵押、拍卖等方式流转;不实行均股均利的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民主经营管理。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责任山承包期为70年并可继承,生态公益林应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坚决维护林区生产管理秩序,防止乱砍滥伐林木。积极盘活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探索建立跨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积极性,提高林区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2012年全市林地亩均产值提升到300元以上。
  (四)积极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大力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拓展农村地区业务,提高县域农村贷款总额占本区域同期农村存款的比例。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完善体制改革,创新信贷融资服务方式,更好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鼓励兴办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多种所有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加强农村现代金融服务新产品推广,注重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企业自主、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发展壮大村级资金互助担保组织,放宽和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扶持农村保险事业发展,加快开展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将水稻、生猪等大宗农产品险种纳入财政保费补助范围。
  四、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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