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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东方红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东方红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6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共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东方红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5.2261公顷,具体界址坐标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81130002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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