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族宗教局三门峡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族宗教局《三门峡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三门峡市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市民族宗教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发展及各项社会事业中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族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对象
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村(街)、居委会;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市部队、武警部队及官兵。评选表彰对象要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模范个人要有一定比例的汉族和妇女代表。
二、模范集体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二)加强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活动,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
(三)积极采取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社会事业,以及在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发挥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为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改革发展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做出优异成绩。
三、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促进民族团结,带领少数民族群众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绩显著。
(三)为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项社会事业,在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上做出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