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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办理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办理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
(皖经行业函〔2009〕113号)


有关农药生产企业: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一段时期以来,因种种原因影响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使得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已过核准有效期而未及时办理延续核准。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抓紧开展部分农药生产企业逾期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 〔2009〕 第3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逾期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申报延续核准的企业。
  2004年6月底前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见附件1)。其中经我委批准并已审查的迁址企业,视同已经核准,无需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延续核准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延续核准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5年来企业农药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表(见附件2);
  (四)近5年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年度监测报告或达标排放意见;
  (五)企业现状和对照《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说明,人员情况及资历证明;
  (六)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类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标准备案情况(附标准封面复印件即可)。
  (七)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证或5年以上土地租用协议)。
  原药生产企业需附实录光盘(厂容厂貌、生产、仓库、质检、环保、消防、管理制度等)。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2009年3月底前报我委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三、4月份始,我委将安排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组织专家审查,对符合延续核准条件的在我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疑议的,行文批复,并报国家工信部备案(原药报国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2个月整改期限。本项工作根据国家工信部要求于2009年7月31日前结束。2004年6月以后核准的企业,仍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正常办理。
  四、为严肃农药生产管理,逾期仍不能完成延续核准申报工作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农药生产资格。国家工信部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质并予以公告。

  附件:1、需办理延续核准农药生产企业名单
  2、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需办理延续核准农药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生产类型

1

合肥久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制剂

2

安徽化工学校化工试验厂

制剂

3

安庆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制剂

4

安庆市一枝梅油化有限公司

制剂

5

安徽全力集团

制剂

6

安徽东盛制药厂

原药

7

合肥芳草牙刷厂

制剂

8

安徽康宇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天长现代卫生用品厂)

制剂

9

六安利庭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制剂

10

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制剂

11

亳州市海日农化有限公司

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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