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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于每年5月公布上年度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2分以上(含2分)的为良好;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4分以上(含4分)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低于60%的。
  2、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
  3、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4、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5、未完成珠江综合整治阶段目标任务的。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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