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检测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各地应加快县(市)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申报工作。同时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监督和检测市场的管理,针对检测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存在人员素质偏低,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检测市场管理不规范等现象,近两年将把规范检测市场、规范检测单位质量行为、提高检测人员队伍素质和检测单位效益作为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来抓。同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对属于新开展的节能检测项目,要从技术和管理上多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重要检测项目的检测作业指导书范本,用以指导检测工作,提高检测工作水平。
  对于部分市场质量状况不好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各级监督机构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进行突击抽查,并配以监督检测手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严格处理,并予以公布,以此加大对劣质产品的打击力度,规范检测市场。
  (四)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管,发挥监理作用。一是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的编制工作,提高针对性;二是通过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三是通过责任追究的办法提高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四是加强见证取样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见证取样工作不流于形式。
  (五)对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质量纠纷裁决、对存在质量不确定因素的工程进行质量状态甄别的工作,其鉴定结论是工程质量验收、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是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质量监督范畴。为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质量鉴定工作需要,明确鉴定单位技术人员岗位要求、检测手段配置、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行业管理等要求,并把通过考察满足要求的鉴定单位进行公布和备案,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鉴定单位,其鉴定文件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经备案的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文件不能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依据。今后凡在质量检查中发现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有问题、发现已经使用的建筑材料或配件质量不合格、竣工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纠纷或质量投诉等,都应由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六)坚持样板引路,抓好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推进难度比较大的住宅分户验收、质量通病治理等重点工作,要通过现场会、观摩会、典型经验介绍等方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七)开展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估。应鼓励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企业,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指导工作; 2009年开始,将有计划地对未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二级以上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监理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考核和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的企业要予以表彰,对经过指导仍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企业提出批评,以此推进施工、监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