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体制、机制并进,监督、服务并举的原则。各地要以县乡为基础,积极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管。对工程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和300M2 以上的房屋建设工程,要纳入质量监管范围,办理监督手续,实行项目监督,监管工作要突出技术指导服务职能,帮助农民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关和质量验收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2、建立定期对当地民间施工队伍负责人和工匠进行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民间施工队伍和工匠的管理体制和方法,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对施工队伍进行技术指导,从而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上满足质量安全和节能要求。对于工程量比较大的项目,县(市、区)质量站应制定服务指导计划,定期进行现场指导服务。
3、探索建立新农村建设质量管理服务体系。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农村建设质量管理服务工作,要完善乡建助理员体系,充分发挥乡建助理员的作用,乡建助理员负责本乡的乡建质量管理与服务工作,并定期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建设情况和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及时与质量监督机构沟通解决。亦可聘请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质量技术顾问。各市、县可在财政预算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顾问的办公和现场补助经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为更好的完成上述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扎实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工作质量。
(一)加强质量管理岗位人员的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监督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通过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工作和采取层级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一支具有权威、协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二是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工作部署,加强见证员、取样员、资料管理员的岗位管理工作,要做到能够网络查询岗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网络公布质量岗位人员的诚信记录。同时加强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检测、见证、取样和资料编制等环节弄虚作假的现象应严肃打击,严格管理。
(二)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思路,逐步实现质量监管与建筑市场监管相互协调。各级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建立一套企业质量诚信与市场准入相联系的管理制度。对多次受到质量处罚、处理和质量投诉较多的企业在投标时应给予一定的限制,让质量管理薄弱、质量失信严重的企业失去市场,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从而使优秀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将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和质量投诉多的项目和单位,除进行诚信记录外,还应在招投标网站进行公布,对于违法、违规严重的单位,根据违法违规程度在招标评分时要采取扣分措施,企业因质量事故进行整改的,在整改期间应限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