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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清府[2009]15号)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要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构筑物造成极大的防火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孔明灯”列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各级职能部门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山林、农村火灾;工商、城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相关产品,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档,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教育、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宣传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校学生、本区人员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灯”。
  三、公安机关要重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巡逻监控,发现燃放“孔明灯”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对因燃放“孔明灯”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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