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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和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注:①总大肠菌群检出时必须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②根据使用消毒剂的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
  ②必测指标是基本要求;选测指标以所列出的指标为首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常规指标检验能力,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检验能力。消毒剂余量及相关消毒副产物选择原则:采用氯消毒:游离余氯(氯胺消毒时测总氯)、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溴甲烷、1,1,1-三氯乙烷、二氯甲烷;采用二氧化氯消毒:二氧化氯、亚氯酸盐、氯酸盐;采用臭氧消毒:臭氧、甲醛、溴酸盐。

  (四)网络直报。试点地区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在相应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终端,进行监测结果的录入、审核、分析、上报、调用。水性疾病监测结果报告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四、工作分工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试点工作方案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辖地区试点工作的督导、考核和工作总结。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试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监测采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录入,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核对、整理、上报水性疾病监测信息。试点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与录入;负责水质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和上报;根据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和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2月)。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修订水质监测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组织开展饮用水监测有关工作培训。各试点地区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饮水卫生监测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9年1月-2009年6月)。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小结。
  (三)总结(2009年7月)。各试点地区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便为研究制定饮用水卫生监测长期规划提供依据。

  附件2:
北京地区开展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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