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加强北京市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有效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东城、西城、丰台、通州区建立饮用水水质监测点和水性疾病监测点,探索搭建北京市、区二级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框架,实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逐步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北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和预警信息发布模式,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制定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奠定基础。
三、工作内容及范围
试点内容包括市政水厂出厂水、末梢水,通州自建水厂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收集与水性疾病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
试点地区饮用水水质监测与水性疾病监测应当同步进行,水质监测点尽可能与重点传染病监测点、死因监测点吻合。
(一)基本情况调查。开展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
(二)水性疾病监测。主要开展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和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等。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各个试点地区均为普通监测点。监测哨点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具体监测内容和要求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三)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 - 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06)执行。
1.监测点设置要求。
(1)出厂水。全部市政水厂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通州自建水厂出厂水设3个监测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