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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审批审验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9〕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村道路客运运价可以上浮的规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执行《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各车型人公里运价,可在20%的幅度内向下浮动。

  二、取消农村道路客运的旅客站务费。农村道路客运除按规定加收车辆通行费外,不得在运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汽车客运站代售旅客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原则,单设窗口办理,不得在出售车票时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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