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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申报和编制下达工业建设项目计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项目计划的组织申报。省经委组织编制的年度投资导向计划原则上每年年初编制,由投资管理处室会同委相关处、室、局统一发文部署,明确项目计划的范围、要求、申报程序等。
  第九条 项目计划的初审。各市、试点县经委(工经委)、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项目计划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按照项目类型分别报送省经委相关处室局审核。其中,中央在皖企业、省属企业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经委(工经委)汇总申报。各相关处室局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区域发展、市场准入、前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条 项目计划的汇总。各相关处室局审核后的项目计划送投资管理处室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的下达。项目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投资管理处室会签有关处室局统一拟文印发。

第四章 专项项目计划的组织申报和转发下达

  第十二条 有关处室局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及时组织编制专项项目计划。有关组织申报程序按国家、省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专项项目计划项目库。有关处室局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在组织编制专项项目计划的同时,建立分类专项计划项目库。投资管理处室在有关处室局分类项目库的基础上建立全委专项计划综合项目库。有关专项项目计划的组织申报由相关处室局办理,会签投资管理处室,并将上报文件及电子版送投资管理处室汇总建立全委综合项目库。
  第十四条 加强计划的协调。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专项计划下达后,由相关处室局及时转发,并会签投资管理处室,投资管理处室应会同有关处室局对项目及时进行整理汇总。
  第十五条 有关处室局在审核编制计划时,应根据计划下达情况将国家、省下达的各类专项计划纳入全委计划体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组织编制按照《安徽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评审程序有关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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