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申报和编制下达工业建设项目计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经投资〔2009〕45号)
委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申报和编制下达工业建设项目计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申报和编制下达工业建设项目计划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协调全委工业建设项目计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全面反映全委各类项目总体情况,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资金投向,强化项目协调调度,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优化,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建设项目是指由省经委组织的技术改造、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创业基地、创业辅导中心和产业集群、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管理信息化、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等项目。
项目计划是指为分年度推进各类规划项目实施,由省经委组织编制、或组织申报的明确年度主要工作内容、目标和要求的计划。
第二章 计划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项目计划包括省经委组织编制的各类项目的年度投资导向计划和省经委上报、转发的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的各类专项项目计划。其中省经委组织编制的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四条 省经委组织的各类项目均应编制年度投资导向计划。纳入省经委管理的项目计划的范围由有关处室局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工作要求自行确定。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的专项计划,由有关处室局按要求组织申报,计划下达后及时转发。
第五条 项目计划原则上需列明企业名称、项目内容、总投资、当年计划投资或主要工作目标、新增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项目起止年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具体内容由相关处室局根据项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分为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两类。其中,续建项目为本计划年度以前已开工建设、结转到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新开工项目为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本年计划开工的项目。项目类型分为国家项目和省项目两类。
第三章 导向计划的组织编制程序
第七条 省经委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导向计划的程序包括组织申报、汇总、审核、编制下达等环节。